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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282號」被告因透過通訊軟體誘騙告訴人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導致告訴人匯款共計48萬新臺幣,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該門號係被告為創業需要所申辦之預付卡門號,預付卡丟失後,因無創業需求而沒有再尋找。且認定犯罪事實必須依憑積極證據,不能僅憑原告的片面指訴。經過調查後,檢察機關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違法行為,因此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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