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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請求給付扶養費|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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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任律群團隊為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92號」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生母自離婚後欠缺聲請人的扶養費用,委任律群律師團隊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律師主張雙方雖以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負擔費用,然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協議而免除。法官考量雙方經濟能力與當地生活水準後,裁定相對人應按月支付兩名子女各新臺幣四千元至其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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