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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 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加重強制性交犯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案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當事人遭指控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
解決過程:委託本所處理後,全面檢視卷證、證人證述及就醫紀錄,指出指訴內容缺乏客觀補強證據,相關證詞亦無法證明犯行。
官司結果: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觀點:性犯罪案件仍須以證據認定,若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得率然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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