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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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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不起訴】雙方互動具同意基礎 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經過: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47號案件,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告訴人指稱遭違反意願猥褻,因而提出刑事告訴。

解決過程:當事人委託本所協助辯護,本所提出雙方交友軟體對話紀錄、事後互動內容及監視器畫面,證明雙方具有正常交往及親密互動基礎。

官司結果:檢察官認定現有證據不足證明行為違反告訴人意願,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觀點:性自主案件須以客觀證據證明違反意願,若證據不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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