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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起訴】
案件經過: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38號、112年度偵字第13731號、112年度偵字第15466號案件,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解決過程:當事人委託本所協助,提出貸款申辦及對話紀錄,證明係遭假貸款詐騙而交付帳戶資料。
官司結果:檢察官採信辯護主張,認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
律師觀點: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不代表當然成立犯罪,仍須審酌主觀犯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