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見證 > 刑事案件 > 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案件,上列被告等因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當事人因誤信網路交友對象以貸款需求為由借用帳戶及身分資料,致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委託本所處理後,提出完整對話紀錄及交往互動證據,成功證明當事人係遭感情詐騙利用,欠缺幫助詐欺及洗錢犯意。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假交友結合借帳戶已成常見詐騙手法,及早提出完整證據為辯護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