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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395號」當事人將其銀行金融卡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係因誤信暱稱陳華之人欲與其交往及提供職缺,且為了代收禮品與墊款才交付提款卡,其交付提款卡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團成員,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且該帳戶平日有固定的薪資撥入與保費扣款,符合常規使用紀錄,足以佐證被告並無預見帳戶會被用於非法用途,難以告訴人單一指訴即以上開罪相繩。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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