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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251號」被告在經營美容美學館期間,以招攬儲值課程為名義向多位告訴人收受款項,遭控詐欺取財。律師主張被告與告訴人們的爭議屬於民事經營不善所引發的糾紛,並非預謀詐騙,且也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或施用詐術之行為。最終判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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