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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當事人遭訴普通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61號」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遭訴普通洗錢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係遭受暱稱「劉學樺」之網友請託,協助其代點外送及代繳電話費,後因對方稱需借用帳戶轉帳還款,被告遂將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使用。被告於偵審中自白也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且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法院考量被告目前懷孕,且需照顧患病之父親,認其無再犯之虞,裁判緩刑兩年。

-刑事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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