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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441號」被告因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律師主張被告之所以交付帳戶,係因先前曾遭詐騙,為了追回損失,透過網友介紹認識暱稱「尚修」的人,誤信其提供的「比特幣代購、代儲」工作是合法的,才依指示提供帳戶存摺照片以便客戶匯款。被告僅提供存摺照片,並未交付提款卡及密碼,難以認定她能預見帳戶會被詐團成員利用,且被告有正當工作與穩定經濟來源,無須為了微薄利益冒著被刑事追訴的風險提供帳戶。末除了款項匯入帳戶的事實外,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詐欺取財之犯行,因此認定罪嫌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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