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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指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957號」被告以親人生病需返台為由,向告訴人借款約330萬元後未還,遭控詐欺取財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在借款時已告知用途且有支付利息,並非施展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且雙方已達成和解。勘勘認定本案屬於民事債務糾紛,且缺乏足以認定刑事犯罪的積極證據,檢察官最終判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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