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洗錢防制法|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1號」本案當事人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誤信對方期約每張提款卡一萬元之對價,將其元大及華南銀行帳戶交付詐騙集團使用,其犯後皆坦承犯行並已與多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或達成按期分期賠償之協議,展現彌補損害之誠意。法院考量被告於過程中皆無獲得報酬,認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依法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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