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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271號」本案當事人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誤信網路上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等語,才將帳戶交付予對方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且自身亦蒙受財務損失。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有主觀上的犯意聯絡,檢察官認定其行為僅因警覺性不足而遭人利用。最終,檢方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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