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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佔|不起訴處分

  • 刑事|侵佔|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侵占-獲不起訴處分】
「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901號」被告於便利商店內,將他人遺留在桌面上的行動電源及充電線據為己有,遭控侵占遺失物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查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深表悔意。末因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檢察官認其應無再犯之虞,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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