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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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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253號」被告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其帳戶僅是協助一名暱稱倩倩經營茶葉生意的友人代收貨款,且證人的證詞與相關交易紀錄皆能證明其言屬實,顯示其並無犯罪意圖。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該筆資金來源與一般的商業往來相符,且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有所串通。最終,檢察機關因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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