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8969號」被告因交付個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為購買美術材料而尋求網路換匯,誤信對方所稱金管會有限制須將提款卡升級後才能進行換匯,進而交出了個人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檢察官審酌相關通訊紀錄後,認定被告本身也是詐騙受害者,並無協助犯罪之主觀意圖,且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其參與不法。最終,檢方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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