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遭控恐嚇、強制罪-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偵字第29692號」被告因不滿大廈主委貼出的雜物公告,於社區群組發言及電梯口圍堵,遭控恐嚇及強制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當日係因發生地震下樓避難,於大廳巧遇告訴人並因細故發生爭執,並非刻意攔阻,且錄影是因告訴人先對其小孩拍攝。錄影畫面雖顯示被告情緒激動並對著鏡頭比劃,但無肢體逼近或阻止對方離去之具體行為。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且體格壯碩,難認受限制自由,且報案時間距案發已逾一年,顯與常情未合,最終認定證據不足,依刑事訴訟法予以不起訴。
-刑事 妨害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