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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71號」被告因將其銀行帳戶與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協助兄長處理退款事宜,遭暱稱「劉昱辰」之人以要確認資料之詞向被告騙取帳戶,其交付帳戶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成員,主觀上並無幫助犯罪之犯意。檢察官認為被告本身亦為詐騙陷阱的受害者,由於缺乏具體犯罪事證,最終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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