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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1號」被告因加入詐騙集團並協助提領贓款,遭控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受朋友指示前往郵局提領五萬元,因友人稱該款項為工程款或工資,基於對友人之信任才協助提領,對於詐騙集團的犯罪計畫並不知情。且對方於偵查程序中坦承刻意隱瞞資金來源,查無證據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犯罪意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方認定被告罪嫌不足,對其處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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