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遭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二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被告因受招募擔任開發組人員撥打電話開發客戶,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遭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不服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委任律群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在犯罪組織中非屬核心領導地位,且於二審期間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支付賠償金,也已全數繳交非法所得。二審法院考量其患有糖尿病,且須撫養年邁父母及中風公公等沈重家庭負擔,加之其無前科,認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最終判處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刑事 證券交易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