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7817號」被告因交付個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在網路上結識暱稱為朝朝暮暮之人,且兩人常以老公、老婆互稱,顯示其係因以為兩人為交往中之對象才誤信對方因購買東西退款需要借用帳戶,才交付帳戶予對方主觀上非具有幫助犯罪的意圖。且被告使用的帳戶存有其個人薪資且有正常生活往來紀錄,與一般人頭帳戶特徵不符。檢方最終認定證據不足,無法證實被告有參與詐騙之犯意,因此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刑事 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