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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祕密|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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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妨害秘密-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8259號」被告因在影城電梯內,利用手機偷拍告訴人的身體隱私部位,遭控妨害秘密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法律上對於「非公開活動」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主觀上的隱私期待與客觀上的隱私環境。且事發地點位於公眾往來的電梯及開放空間,拍攝內容為告訴人於行走時之上半身,難以認定符合法律規範的秘密性要件。因此,儘管被告行為在道德層面有所缺失,但因證據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檢察官最終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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