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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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711號」被告因將其銀行帳戶資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受暱稱MARK之人,稱因開設公司需要借用帳戶話術誤導而交付帳戶,並無主動參與犯罪或與詐騙份子勾結之主觀意圖。處分書指出,被告因缺乏犯罪預見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因此判定其罪嫌不足。最終,檢察署依據刑事訴訟法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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