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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83號」被告因交付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該帳戶提款卡實際上是由被告的弟弟在被告出國期間,因尋找工作而交予詐騙集團偽裝之提供工作者,且被告對此並不知情。由於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具備幫助犯罪之主觀意圖,且其辯詞與證人證述相符,檢察官最終依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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