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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恐嚇危安|不起訴處分

  • 刑事|恐嚇危安|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恐嚇危安-獲不起訴處分】
「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82號」被告因工程款糾紛,傳送「出門在外要小心一點」等簡訊及寄送冥紙恐嚇告訴人,遭控恐嚇危安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辯護律師主張簡訊內容並未具體提及危害生命、身體等不法手段,客觀上不足以使人感受威脅,核與恐嚇罪要件不合。且被告主觀上僅係欲針對糾紛進行溝通,並無恐嚇惡意。至於寄送冥紙部分,因查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為,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 妨害自由(恐嚇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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