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見證 > 刑事案件 > 刑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起訴處分

刑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獲不起訴處分】
「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370號」被告因未經許可,透過創世公司招攬學員開設收費股票課程,並在通訊群組提供個股分析與買賣建議,遭控非法經營證券投顧業務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課程內容僅是教導學員如何判斷歷史線型與技術指標,並未針對特定個股推薦具體買賣點或價格。檢察官審酌後認為,提供一般性投資資訊屬言論自由範疇,且證據無法證實被告有因提供個股建議而額外收取報酬之行為,最終因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