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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妨害性自主∣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5023號」被告於114年11月與告訴人見面並借宿其住處,違反其意願進行口交,遭控妨害性自主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強調雙方於事發後仍相擁而眠,隔日更一同外出打麻將。且雙方LINE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僅詢問被告是否拍攝其生殖器及口交過程,並未表現出憤怒或不滿情緒。由於缺乏客觀的強暴或脅迫證據,檢察官認為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述,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強制性交之犯罪嫌疑,因此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 妨害性自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