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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緩起訴處分

  • 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大麻委任律群-獲緩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945號」本案當事人因在蘆洲區住處施用二級毒品大麻,遭警方持搜索票查獲且尿液檢驗反應呈陽性,後續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當事人坦承犯行,且律師積極替當事人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終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僅需於1年內完成戒癮治療且期間接受毒品防制局之輔導,協助當事人進而戒除毒癮,回歸正常生活!

-刑事律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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