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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自由|發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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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任律群為妨害自由告訴代理人-再議發回續查】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53號」當事人遭被告在社交平台臉書發布要將告訴人「弄破碗」,致告訴人心生畏懼,經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055號為不起訴處分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經本所律師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之犯行,臺灣高等檢察署採本所提出證據,將案件發回新北地方檢察署續查。

-刑事律師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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