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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1610號」當事人三人因向告訴人稱注資藏傳佛教文物,即可獲取豐厚利潤,致使其陷於錯誤匯款895萬,遭控詐欺取財求助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三人於LINE對話紀錄中皆有表現出對投資風險的認知,且告訴人是在自行評估利潤後才決定投入資金。此外,由於雙方已達成和解,且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們主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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