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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恐嚇、毀損|不起訴處分

  • 刑事|恐嚇、毀損|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恐嚇、毀損-獲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578號」當事人在租賃期間,曾以言語威脅並持榔頭敲打建物簷篷,導致房屋結構受損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遭控恐嚇及毀損。律師主張被告敲打處僅為房屋簷篷的水泥區塊,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防止掉落,且該建物權屬被告,並非他人之物。此外,除了告訴人的片面指詞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危害生命的恐嚇意圖。最終,檢察署因犯罪嫌疑不足,依法對被告做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律師恐嚇、毀損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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