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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妨害性自主-獲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410號」被告因趁告訴人酒醉之際強行發生性行為,遭控妨害性自主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告訴人曾有主動親近被告及身體接觸等行為,且在過程中並未明確表達反對。此外,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亦顯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違反原告意願之犯罪嫌疑。最終檢察官認為此案證據不足,因此依法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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