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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指控幫助洗錢-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036號」當事人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洗錢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在網路上應徵工作,對方稱要將她培訓為「加密貨幣交易員」,要求她提供帳戶資料。被告遂將銀行的網銀帳戶資料交付予暱稱倪妮之人,被告交付帳戶並不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且依其對話紀錄,可證其所述的應徵過程並非憑空捏造,主觀上並無幫助洗錢之犯意。末因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之犯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刑事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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