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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佔|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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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侵占-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80號」被告因拒絕歸還租賃車輛,遭控侵占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雙方合約約定被告在付清六十期貸款後即可取得該車所有權。證據顯示被告已如期全數償清相關款項,因此即便車輛名義上仍登記在公司名下,被告的行為並不構成非法占有的刑責。檢察官認定此案純屬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故最終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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