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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381號」被告因將個人銀行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誤信一名暱稱為「葉正滉」的男子要教她投資讓兩人以後有好的生活之詞,才提供個人帳戶並協助購買虛擬貨幣。且被告主觀上認為相關款項是對方投資所得,並非有意協助犯罪集團進行贓款洗錢,且其本身亦是受害者。由於缺乏證據證明被告具有洗錢或詐欺之犯意,最終檢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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