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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緩起訴處分

  • 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施用三級毒品愷他命求助律群律師團隊-獲緩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479號」被告因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車上路因精神恍惚遭搭載乘客報警,經警方於新北市永和區攔查進而採集尿液檢驗後毒品反應呈陽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坦承犯行,且律師積極替當事人爭取毒品戒癮治療,終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僅需於1年內完成戒癮治療且期間接受毒品防制局之輔導,協助當事人進而戒除毒癮,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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