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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著作權法|勝訴-徒刑三月

  • 刑事|著作權法|勝訴-徒刑三月


【當事人委任律群團隊為違反著作權告訴代理人-裁判被告有期徒刑三月】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訴字第11號」告訴人因其享有著作權之廣告文案遭被告於113年11月間將該文案重製並微調公司名稱與工作天數後,上傳至其經營之「G. Dcar好俾顧問」臉書粉專公開傳輸,委任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為告訴代理人。律師主張被告辯稱該文案為其原創,然證人張○○已證述該文案乃其自行創作,且被告始終未能提出創作電子檔或草稿等證據以實其說,足認被告之辯詞不足採信。法院審酌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最終認定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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