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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性騷擾防治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性騷擾防治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3號」被告邀約昔日學生打球後,因於休息期間觸摸學生的頭部、頸部及腳踝,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雖然被告私下約見學生並要求更換衣物的行為確實存在可議之處,但相關肢體接觸並不符合法律定義中針對隱私部位的猥褻行為,且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其具有性騷擾意圖。最終,檢察署因證據不足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

-刑事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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