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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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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10號」被告因交付個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為了協助長期結識的香港友人「小曼」處理代購收款,才提供個人銀行帳戶收受款項並透過 PayPal 轉帳予友人。檢察機關審酌該帳戶存有大量餘額且為被告日常繳費所用,認為其並無參與犯罪的主觀意圖。最終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具有協助犯罪的動機,檢方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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