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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起訴處分

  • 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持有二級毒品大麻-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58號」被告施用二級毒品大麻後,與友人駕車上路,於台北市大安區遭警攔查進而查獲二級毒品大麻,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尿液檢驗結果呈陰性,且現場查獲之二級毒品經證人具結供稱並非被告所持有。由於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施用或持有毒品的具體犯行,因此檢察官判定其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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