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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294號」被告因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辦理貸款需求,聽信自稱「貸款專員張彥傑」之人的稱需美化金流之詞,才交付帳戶並提領款項,其本身亦為受騙者。由於缺乏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詐欺意圖或與犯罪集團共謀,檢方依據罪疑唯輕原則,認定其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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