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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885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並依指示將不法所得轉換為虛擬貨幣以掩飾資金流向,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年紀尚輕防詐意識薄弱遭不明人士騙取銀行帳戶,且於審理中皆坦承罪行,並已與多位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損失。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且未有前科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宣告緩刑二年,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刑事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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