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然侮辱|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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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公然侮辱∣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267號」被告因與告訴人就社區工程發生爭執,於Line群組傳送「看小3表眼」、「白癡」及「公器私用」等訊息,遭控公然侮辱。律師主張被告係誤發群組,且相關言論乃針對社區工程之可受公評事項進行評論,並非純屬個人私德之攻擊。檢察官審酌後認定,這些文字雖帶有負面貶抑意涵而使人不快,但係基於雙方糾紛所引發的一時氣憤抒發,並非惡意反覆謾罵,且被告是根據自身經歷對公共事務發表意見,屬於合理評論範疇,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故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刑事 妨害名譽(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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