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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043號」
當事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遭控詐欺求助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
本所律師主張被告向其父親借用帳戶再提供帳戶係為了使其債務人清償債務,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提供帳戶予債務人時並未知其債務人會將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難以告訴人單一指訴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
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刑事|詐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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