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011號」當事人因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提款卡予詐騙集團使用,被控幫助詐欺及洗錢求助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參加 Instagram 抽獎活動,誤信需支付關稅及配合自稱金管會人員進行「資金認證」,才依指示將提款卡寄出,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且被告帳戶平時有正常交易往來且保有餘額,與一般人頭帳戶特徵不符;末被告提供的對話紀錄顯示其確實落入詐騙陷阱,難以認定其具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刑事律師詐欺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