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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當事人遭訴幫助詐欺取財-一審裁判緩刑四年】
「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842號」被告因將個人多個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詐欺取財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係因誤信暱稱江秉鴻之人,提供帳戶予他之後便可獲得32萬之報酬,因而交付帳戶予對方,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且被告在審理期間皆坦承罪行也無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並表示與受害者達成和解的意願。法官裁判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刑事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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