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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殺人未遂|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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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殺人未遂-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550號」被告因與前女友家人發生租賃與債務糾紛,在遭柯男毆打時,持隨身鎮暴槍反擊導致對方受傷,遭控殺人未遂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為圖脫身而自衛,且經鑑定顯示該鎮暴槍不具殺傷力,顯見其主觀上欠缺殺人犯意。考量雙方事後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有殺人意圖,遂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對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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