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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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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第6660號」被告因於社群媒體 Instagram 上傳一段影片,內容涉及其與告訴人及告訴人配偶之衝突,並附上批判性文字,遭控妨害名譽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所發布的影像源自真實發生的爭執事件,且其加註之言論屬於對公共利益事項的個人主觀評論。由於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中的合理評論原則,加上並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誹謗惡意,檢察官最終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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